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41号
申请人:**,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三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915960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驾驶的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辽D1××**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8万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1月11日申请人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驾驶的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辽D1××**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为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