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3229号
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1868Q。
法定代表人:扈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妮娜,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三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915960303。
法定代表人:靳双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广军,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恒益科技滤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6.00元,减半收取计7203.00元,由原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