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4民初5834号
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53885423。
法定代表人:贺周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华电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049477E。
法定代表人:李付林。
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文清
书记员 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