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4民初6106号之一
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53885423。
法定代表人:贺周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云文,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华电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049477E。
法定代表人:李付林。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合计16423元,由原告嘉兴恒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怀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旦云
书记员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