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02民初4554号
原告:四川天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成都南路6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汉宾乡合作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汉宾乡合作区。
原告四川天卓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同日,四川天卓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四川天卓设计有限公司称,因申请人与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初步调解方案,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仅保留对伊宁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天卓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