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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景宁县千峡湖环库公路金钟大桥至岭根段工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7民初36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917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景宁县千峡湖环库公路金钟大桥至岭根段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景宁县杨绿湖村绿草新村7幢。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54520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西二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工作人员。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建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宁县千峡湖环库公路金钟大桥至岭根段工程项目部、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