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5民初535号之二
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309国道邮政储蓄银行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西二路10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4元,保全费1989元,由原告冠县捷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