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82民初3972号
原告: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10347508。
法定代表人:颜冬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545204。
原告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台州世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