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923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肃北县党城湾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妻子),女,汉族。
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1月18日向七名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本案执行款3119059.52元;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被执行人***、***还清借款为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227元,执行费33591元。本院于2018年2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于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缴纳执行款20000元,4月18日缴纳执行款20000元,5月18日缴纳执行款1300000元,5月24日缴纳执行款100000,共计144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缴纳执行款1399059.52元,至此,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