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923执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肃北县党城湾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妻子),女,汉族。
被执行人: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敦煌市腾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款3119059.52元,案件受理费15227元,执行费33591元,案件于2018年7月13日执行完毕。本案在诉前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甘0923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敦煌市沙州镇文昌北路长城加油站2号楼322室的面积为103㎡的住房一套;被执行人***所有的敦煌市水电公司新建路十二单元面积为148.44㎡的房屋一套、位于敦煌市新建路5-9-102面积为50㎡的门面房一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敦煌市沙州镇文昌北路长城加油站2号楼322室的面积为103㎡的住房一套;被执行人***所有的敦煌市水电公司新建路十二单元面积为148.44㎡的房屋一套、位于敦煌市新建路5-9-102面积为50㎡的门面房一间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