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32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北苑小区(二期)16号楼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0672274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联系电话138X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鼎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