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82民初106号
原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北苑小区(二期)16号楼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0672274027。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南路7号江晖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1743523L。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原告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21日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2194元,由敦煌市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伏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望佳敏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