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财保30号
申请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敦煌市鼎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市鼎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敦煌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申请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敦煌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敦煌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