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瓯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某某供电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02民初7232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某某供电所。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某某供电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收案,后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工程款16195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6195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起,原、被告多次合作项目。2019年7月被告将位于鹿城区某甲乡的2019年7月至12月底某某供电所零星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461621元。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738533,发票金额为461621元。2019年8月被告将位于鹿城区某甲乡某道路高低压路迁改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86800元。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738530,发票金额为86800元。2019年8月被告将位于鹿城区某甲乡某村电瓶车充电开关盒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42417元。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738529,发票金额为42417元。2019年8月被告将位于鹿城区某甲乡的某段低压线路改造及路灯低压电缆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375318元。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738531,发票金额为375318元。2019年11月,被告将位于鹿城区某甲岭下的某某杆支线改造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666696元,总价下浮2%为653359元。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结算,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3738532,发票金额为653359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分包给原告施工的五个项目工程无异议,总工程款1619515无异议。案涉工程均已投入使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019年7月至12月底某某供电所零星工程,工程内容为10KV/0.4KV零星、抢修,工程固定价款461621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三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某村电瓶车充点开关盒安装工程、某道路高低压线路改迁工程、某段低压线路改造及路灯低压电缆工程,暂定开工日期均为2019年9月1日,工程固定价款分别为42417元、86800元、375318元。2019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乙岭某某杆支线改造工程,工程固定价款653359元。后原告如约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付款。 另,2020年3月17日,被告经登报公告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为清算组组长。 上述证据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对应付原告工程款161951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某某供电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19515元及利息(利息以16195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76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区某某供电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