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3993号
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6栋二、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6)黔260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0民终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0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