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民终1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6栋二、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甘晓葵。
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之后,于2018年2月9日向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2640.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还2640.5元给上诉人深圳市粤网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