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晋0702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地址晋中市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民营园区太谷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