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25民初481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兰坪县。
被告: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8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新权,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3幢13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因该案还涉及其他当事人及原告对双方支付的工程款需要对账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耿春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