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325民初245号
原告:剑川腾峰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老君山镇八十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8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原告剑川腾峰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矿业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剑川腾峰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川腾峰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98.00元,减半收取计3,999.00元,由原告剑川腾峰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