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0606行初48号
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书记。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既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负担。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费丹
书记员钱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