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1757号
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
法定代表人:江安。
被申请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如案件在二审期间,应当与二审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如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请向执行法官申请续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