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21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1层。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爱妮
书 记 员 高赫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