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42914L。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6号综合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江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邦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492006J。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积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邦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14民初15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新邦塑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公司股东登记信息。已履行9496元案款,未履行30779元案款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59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