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5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霍槐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辽宁路**中新商厦**iv>
法定代表人:江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诉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0202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芳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