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2501号
申请人: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乙2号楼28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308362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4291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安生物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