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271执2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案款466597元(本金412326、利息43625元、案件受理费3907元、执行费673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剩余的案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欣华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中的295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比尔特电梯有限公司,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剩余44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