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330号
原告: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4街99号17栋。
法定代表人:杨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明,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根华。
原告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