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48372号
原告(反诉被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5号楼1层、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5层D6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智盛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亿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鑫智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鑫智盛世公司退还亿江公司货款66697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合同,亿江公司购买鑫智盛世公司服务器等设备用于第三方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力研究院),合同金额467150元,亿江公司预付合同款70%为327005元,付款时间2022年6月28日。收货时间是2022年7月4日,地点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使用方电力研究院。现场发现货物有问题,合同中1、2项的服务器外包铭牌参数与实际货物需求配置参数不一致,合同要求的英特尔处理器型号5218,而货物包装铭牌上标明是4208。在验收现场组织了包括供货方、采购方、甲方的腾讯电话会议,供货方才解释不一致的原因是,现货没有符合需求参数的原装服务器,提供的是可替代功能的货物,使用方当场拒收,表示只接受原厂原装产品,且需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对于其他货物,符合要求,亿江公司予以接收,价款88150元(需要亿江公司再支付30%是26445元)。亿江公司于7月25日退回鑫智盛世公司不符合合同的货物服务器,并要求鑫智盛世公司退还该种货物对应的已支付款项265300元,但鑫智盛世公司认为要扣除违约金与折损费66697元,故只退还了198603元。亿江公司认为是对方提供货物达不到使用方要求,责任在鑫智盛世公司,不应当扣除货款,双方对不能收货的责任在哪方产生争议,沟通中达成将此争议提交法庭裁决的解决方案,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是乙方住所在地法院。故亿江公司诉至法院。
鑫智盛世公司辩称,不认可亿江公司的诉请,亿江公司提出了交付的机器和亿江公司索要的不一致,鑫智盛世公司交付产品的时候有签收单,亿江公司也签收了,证明产品是一致的,现在亿江公司退货鑫智盛世公司需要承担合同相应的损失,鑫智盛世公司也赔偿了供货方的一些损失。
鑫智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亿江公司承担延期违约金43444.95元;2.判令亿江公司承担退货违约金23357.5元;3.判令亿江公司赔偿鑫智盛世公司损失12500元;4.判令亿江公司支付合同继续履行部分30%尾款26445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以8815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202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5.判令亿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鑫智盛世公司与亿江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签订了合同总金额为467150元,合同编号为2022062266的《订货合同》,亿江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支付预付款后,鑫智盛世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按《订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并收到亿江公司签署的签收单。2022年7月5日,亿江公司向鑫智盛世公司通过微信提出要求将合同列表中1项、2项合计人民币379000元商品申请退货,鑫智盛世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根据《订货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亿江公司应承担拒绝或迟延接受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已构成违约,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3%支付延期违约金(协商至2022年8月4日共计31天),违约金为43444.95元;亿江公司退货行为严重违反了《订货合同》的约定,按《订货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亿江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为人民币23357.50元;同时鑫智盛世公司因亿江公司退货产生的实际损失为12500元。《订货合同》继续履行部分总金额为人民币88150元,根据《订货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亿江公司应于2022年8月29日支付的30%尾款人民币26445元至今未支付,按《订货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亿江公司应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88150元为基数,每日承担0.3%违约金。以上金额共计105747.45元及本案诉讼费应由亿江公司承担。故鑫智盛世公司提起反诉。
亿江公司辩称,1.不同意鑫智盛世公司提的反诉请求,鑫智盛世公司提供的货物与订货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导致使用方无法使用。这是鑫智盛世公司违约,故不同意鑫智盛世公司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2.赔偿损失金额无法确认,因为货物退回鑫智盛世公司了,退回的货物无法确认其的损失。3.鑫智盛世公司扣了亿江公司的六万多元,基于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在该事件没有结束之前,亿江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无法支付鑫智盛世公司主张的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1日,亿江公司(甲方、需方)与鑫智盛世公司(乙方、供方)订立《订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英特尔处理器等产品,价格合计467150元。合同第一条约定了产品的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金额,产品共计六项,其中第一项产品(以下简称R4900处理器)为:品牌:H3C型号:R4900G3配置:英特尔处理器5218R*2/内存64G*4/显卡T4*1/固态960G*3/固态480G*1/阵列卡P460/4G/2*双口16GHBA卡/4口千兆/双口万兆/800W*2导轨*1/(3年7*24技术支持服务),数量:2,单价:75500,金额151000;第二项产品(以下简称R4950处理器)为:品牌H3C的处理器2台,型号:R4950G5*1,单价114000,金额228000;第3-6项产品的总金额为88150元。合同同时约定:交(提)货时间:预付款到账后,除明细清单中第二条之外,其余产品5日内发货。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预付全额货款的70%(327005)作为预付款,尾款于到货后60天内一次性结清(140145)。验货及验货标准:自本合同指定产品到货后三日内,甲方应对本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如发现与合同不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收货后七日)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于上约定期间内未进行验收或一方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产品已由甲方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或甲方拒绝接受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均构成违约,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3%支付延期违约金。甲方延期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交货或提供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如双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需向对方承担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
2022年6月28日,亿江公司向鑫智盛世公司付款327005元。
后鑫智盛世公司向亿江公司交付部分货物,包括《订货合同》约定的R4900处理器2台,以及《订货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第三至六项货物,未交付《订货合同》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R4950处理器。鑫智盛世公司提交的《签收单》中有收货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但未签署具体收货时间,《签收单》中记载的供货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
诉讼中,亿江公司主张鑫智盛世公司交付的R4900处理器产品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亿江公司要求退货。亿江公司就此提交处理器包装铭牌照片,其中载明的该产品配置第八项为:编码0231ACJX,数量1,产品代码:LIN-CPU-INTEL-4208-2U-M,亿江公司称与合同及签收单中载明的处理器配置不同。鑫智盛世公司称R4900处理器的外包装标注的配置与实际配置不一样,因为外包装的配置都是标机的配置,鑫智盛世公司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去改配,但改配不会显示在外包装上,有标签才能体现是原厂的机器,实际的机器配置与亿江公司的要求是一样的,亿江公司要求退货的原因是拿不到厂商给的授权书,验收的时候都会打开机器看配置,如果配置不一致,对方肯定不会签收。亿江公司称使用方要求的是原厂产品,并非鑫智盛世公司陈述的经过后期加工的产品。
庭审中,亿江公司称因为鑫智盛世公司交付的合同R4900处理器型号不符合约定,对鑫智盛世公司失去信任,故要求其暂缓发送R4950处理器。鑫智盛世公司主张,亿江公司后来要求对R4900处理器、R4950处理器一并作退货处理,故其扣留违约金合计66697元。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第一条第三至六项约定的货物已经交付完成。
2022年7月22日,亿江公司向鑫智盛世公司发出《服务器退货函》,载明:兹于7月4日,在国家电网换流站消防管控中心建设项目中收到贵方(鑫智盛世公司)提供的H3C服务器等货物,在甲方(电力研究院)验货过程中发现服务器外包铭牌和实际供货参数不符。甲方(电力研究院)现要求退货。此事已严重影响项目进程,需尽快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对此次供货中的H3C服务器作退货退款(全款)处理。
亿江公司员工***与鑫智盛世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底,亿江公司开始就采购货物一事与鑫智盛世公司进行沟通。2022年6月15日,***向***发送《服务器参数》的WORD文档,并称“第一项可以先不管”。***问:“这个项目有原厂报备吗”。***回复:“没有”。***:“这个授权函提供我们公司盖章的可以吗?看这参数像是控标的,就担心到时候交货的时候,客户卡这条规定”。***:“我问下这个,其他的你先报价。”2022年6月16日,***向***发送《售后承诺函》文本,其中载明由鑫智盛世公司提供售后服务。***:“我先给现场发过去,让他们看一下。”2022年6月17日,***:“如果用华三的需要原厂订货周期大概1个月能行吗”。此后二人就货物参数、价款、付款周期等进行多次沟通。2022年6月28日,双方沟通发货事宜,***向***发送鑫智盛世公司与其供应商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所供产品不支持退货。***回复:“一定要符合我们的技术指标的,如果不符合是不行的”。***:“参数当时都发您确认过哈而且现场的技术也是确认过的”“我看咱的参数就是对处理器有强制要求,其他的参数还好,就是因为这个处理器才原厂订货嘛”。2022年7月1日,***将发送货物的快递单号告知***,并称预计周一到货。2022年7月4日,***通过微信指出处理器包装铭牌的参数标注与签收单不一致,***回复:“没发错箱子上贴的都是标机的参数不用看箱子上的”“签收单为准”。2022年7月5日,***:“经过沟通,服务器客户那边必须要原厂售后服务函!您那边想想办法吧!如果拿不到就要退”“另外两个服务器先暂停发货”。***:“可以暂缓发货”“当时咱们也提前沟通了,我们没办法提供原厂的,您这边也同意才谈的后续的流程”“如果退货的话我这边经理会不同意,商品质量没问题呀,我没办法去解释。”***:“现在客户就咬着这一点!其他的都还好。”***:“昨天的货我们已经给总代付款了而且是现结账的,我刚问了经理,总代不给我们退”。***:“需要咱们搞定那个服务函”“这个事需要咱们双方共同努力!”***:“这个参数当时是谁写的啊”“昨天晚上和您通电话也解释了,这就是控标的参数,可能厂家也参与这个项目了只不过您公司有把握拿下来这单”。***:“拿下这个单子没有问题!就怕有人一直在捣乱,一直拿这个服务函说事,让领导那边没有办法说!”2022年7月6日,***:“刚才我们经理联系厂家销售了,明确的和我们说不找他们提货,不会给授权函……”***:“这个事情的难度系数我们都知道!我们也在做业主的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克服这个困难!也给你们经理传达一下,这次真的辛苦了!”2022年7月19日,***:“两台华三的服务器也一起发回来吧,马上一个月了,再不发回来总代就没办法给退了”。2022年7月22日,***询问通过快递退回货物是否需要保价,***称:“外箱如果包装好了,用保鲜膜裹好,应该不用保价的,机器不能雨淋了”。当日***将《服务器退货函》通过微信发送给***,***回复:“这您都知道甲方不接受是由于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问题,根本不是标签的问题”“这个条款我们公司不接受”。2022年7月23日,***:“周经理北京发回的机器图片”“快递现在在我们库房这样的机器不敢签收机器已经湿了,箱子也烂了”。***并向***发送照片两张,显示箱子外包装有破损。2022年8月4日,***:“我们这边按照咱们协商好的方案,今天给您准备退款,按照咱们沟通好的,我们扣掉合同条款里面截止到今天的违约金及货物折损费共计66697元。合同清单内继续履行合同的产品金额共计:88150元。贵司预付款共计预付:327005元。我司现在退给贵司共计:172158元。”***:“合同清单内继续履行的金额应该是61705,剩余的30%是到货后60天内结清”“我们是付款70%的比例,不是全款!继续履行合同中剩余的30%,不在这次退款中扣除”。***:“我们扣掉合同条款里面截止到今天的违约金以及货物折损费,共计66697元,合同清单内继续履行合同的产品金额共计88150,按照合同约定贵司预付了61705元。贵司预付款共计预付327005元,我司现在应付共计:198603元。本月月底贵司应付我司:26445元(尾款)。”***:“贵方方案内提到的补偿金及货物折损费我们不同意,我们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没有争议部分的货款可以退回!”
庭审中,鑫智盛世公司称其收取的66697元违约金具体构成包括:四台处理器总价款379000元按《订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收取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按照每日0.3%的标准收取31日的延期违约金,再加上鑫智盛世公司的实际损失12500元。
2022年8月11日,鑫智盛世公司向亿江公司退款198603元。
诉讼中,鑫智盛世公司提交其与案外人北京鸿泰佳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泰佳诚公司)订立的《产品采购合同》三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二份,以及银行回单、鸿泰佳诚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用以证明其向鸿泰佳诚公司采购案涉产品,后解除合同并赔偿鸿泰佳诚公司12500元。其中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的《产品采购合同》显示鑫智盛世公司向鸿泰佳诚公司采购2台R4900**华三服务器,单价3.5万元,总价7万元。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4日的《产品采购合同》显示鑫智盛世公司向鸿泰佳诚公司采购2台R4950**服务器,单价5.5万元,总价11万元。2022年7月27日,鑫智盛世公司与鸿泰佳诚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二份,约定双方解除前述二份《产品采购合同》,鑫智盛世公司支付鸿泰佳诚公司违约金6750元、5750元。2022年7月27日,双方再次签署《产品采购合同》,显示鑫智盛世公司向鸿泰佳诚公司采购3年的技术支持服务,总价12500元。当日,鸿泰佳诚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载明:“我司收到鑫智盛世公司12500元,此笔款项为6月29和7月4号退货的2台4900**和2台4950**机器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没有单独的进项,所以发票明细开成*劳务*服务保卡(H3CR4900升级3年7*24四小时现场支持)项4份。”2023年1月13日,鑫智盛世公司通过银行向鸿泰佳诚公司支付12500元。
2022年8月29日,亿江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立案材料。
以上事实,有亿江公司提交的《订货合同》、签收单、包装铭牌照片、退货函、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回单,鑫智盛世公司提交的《订货合同》、银行回单、货物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产品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以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江公司与鑫智盛世公司订立的《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鑫智盛世公司向亿江公司交付了R4950处理器之外的其他产品。亿江公司主张鑫智盛世公司交付的R4900处理器配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要求退货。货物交付当日,亿江公司即通过微信向鑫智盛世公司指出该处理器外观标注的配置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异,此后双方虽主要针对鑫智盛世公司可否提供原厂授权函进行沟通,亦不能免除亿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鑫智盛世公司称其在原厂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改配,改配后的R4900处理器配置已经符合合同约定。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鑫智盛世公司改配后的处理器配置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能证明亿江公司同意接受改配产品。产品使用方签署的签收单只是对货物外观、数量等进行的初步确认,不能证明亿江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综上,亿江公司要求退还两台R49**处理器具有事实依据,鑫智盛世公司无权因此收取违约金。
《订货合同》未对R4950处理器的交货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在亿江公司未要求鑫智盛世公司交付R4950处理器、无法确定鑫智盛世公司可否如约交货之前,亿江公司以最终客户缺乏信任为由要求暂缓R4950处理器的发货,并最终要求对R4950处理器亦作退货处理,缺乏合同依据。亿江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鑫智盛世公司就亿江公司对R4900处理器、R4950处理器的退货行为扣留其违约金合计66697元,根据鑫智盛世公司的陈述,其中包括R4900处理器的违约金28343元,R4950处理器的违约金38354元。鑫智盛世公司无权就R4900处理器的退货收取违约金,故该笔款项其应当退还亿江公司。就R4950处理器,鑫智盛世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合同未对亿江公司单方要求退货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本院根据亿江公司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酌定亿江公司向鑫智盛世公司支付违约金5750元。故鑫智盛世扣留的66697元,应向亿江公司返还其中60947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订货合同》第一条第三至六项的货物交付并无异议。则亿江公司应对该部分货物按时支付货款,双方确认亿江公司仍欠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26445元。合同约定,尾款应于到货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亿江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该部分货物,则其尾款应于2022年9月2日前付清。该笔货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亿江公司应予支付。双方于沟通时明确约定了鑫智盛世公司所退款项、扣留款项的性质,以及亿江公司欠付货款的金额。就鑫智盛世公司扣留的款项,亿江公司已经告知对方将以诉讼程序解决,亿江公司可依法向对方主张权利,但亿江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鑫智盛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意见,酌定该部分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以264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9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鑫智盛世公司要求亿江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43444.95元、退货违约金23357.5元、损失12500元,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0947元;
二、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64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9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26元;由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292元;由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