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与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5774号
原告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置业)与被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江科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庄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喜艳、杨华军,被告亿江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崔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亦庄置业依据其与亿江科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代收供暖费,双方就供暖期间、面积及供暖费标准进行了约定,故亦庄置业有权向亿江科技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供暖费。亿江科技辩称亦庄置业多收取了电费,应予以抵扣,本院认为供电合同关系和供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案中双方均认可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涉案因供暖制冷管道破裂,未进行供暖。亦庄置业主张期间的供暖费不予支持。经核算,亿江科技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接受供暖天数为168天,应向亦庄置业支付供暖费用422 366.60元,扣除亿江科技已交付的118 162.08元,应为304 204.5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亿江科技系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中和科技园x号楼的业主,房屋面积3713.57平方米。2009年8月19日,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更名为“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亿江科技(甲方)签订《中和科技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采暖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由双方签订《代收代缴水(电)费协议》加以确认。后双方签订《供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自有区域使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期为每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根据相关规定,采暖单价自2014年11月15日起变更为0.677元/天/平方米;采暖面积为3713.57平方米。 亿江科技提交了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工业企业管理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亿江科技公司供暖(制冷)管道爆裂事发经过证明》,载有“2018年11月14日我公司中和物业项目开始对中和科技园进行供暖打压试验,11月18日16:00左右亿江科技公司行政主管崔建梅,紧急通知我物业项目对其产权x号楼,立即停止供暖,原因为该楼内供暖(制冷)管道爆裂,必须进行停暖抢修。该公司的供暖(制冷)系统维保单位当日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为该楼内三层、四层管线爆裂,必须将楼内管线水全部排空后方可对其进行抢修,我物业项目为避免发生次生危害,派遣两名工程部水电维修员工(王继增、殷献夫)对该公司突发情况进行协助,排查管线爆裂后楼内水路、电路安全隐患,经现场巡查,该漏水区域位置为三层、四层,地面积水严重,水位高达5cm左右,由于漏水导致该楼一至四层门禁已全部失效,四层至一层都有水流自上而下流出。为此,亿江科技公司因管路爆裂无法正常供暖,为排空管线内积水,我物业项目对其楼内供暖的总闸进行关闭,打开泄水阀进行排水。11月26日该公司维保单位开始对管路进行更换抢修,改造期间楼内无法正常办公。我物业项目对此事也予以高度关注,并安排人员协助该公司进行搬家,抢修等事宜。直至2019年1月31日我物业项目接到亿江科技公司通知,该楼楼内管路全部改造完成,申请对其重新进行供暖工作。特此证明。” 2018年12月27日,亿江科技支付了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的取暖费118 162.08元。 2019年亿江科技将中央空调的供应商北京双极天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极天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双极天翔公司赔偿因中央空调质量不达标发生漏水而造成的损失,本院在(2019)京0115民初27070号判决中称“亿江科技公司提交的采暖费收费通知单上载明的日期在漏水事故发生之前,且亿江科技公司未提交其实际缴纳相应采暖费的缴费凭证,相应不利后果应由亿江科技公司承担,故对亿江科技公司关于要求双极天翔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和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304 204.52元; 二、驳回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63元(已交纳);由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法 官 助 理   李惠卿 书  记  员   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