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1329号
上诉人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置业公司)与上诉人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江科技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亦庄置业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亦庄置业公司所提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经查,亦庄置业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亿江科技公司支付采暖费492761.03元、物业管理费242656.63元、违约金41882.48元,亿江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并附物业费欠款明细及违约金计算表。亦庄置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亿江科技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42656.63元、违约金41882.48元,亿江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均认可亦庄置业公司未收取亿江科技公司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8239.18元、亿江科技公司未交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物业费的部分费用2690.7元、亿江科技公司未交纳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54484.51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亿江科技公司支付亦庄置业公司物业费165414.39元,而未对亦庄置业公司所提亿江科技公司欠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就亦庄置业公司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的欠交期间及金额、违约金等问题,一审法院应进一步全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元、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 英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吕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