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4492号
原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怡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