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4668号
原告: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梅,女, 1989年 12月 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置业公司)与被告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江科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庄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庚,被告亿江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梅、王道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亦庄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42 656.63元、违约金41 882.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和科技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被告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向原告缴纳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并于第6个月的首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缴纳下一连续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按季度支付,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4.16元,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 3713.57平方米。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交,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亿江科技公司辩称,对原告统计的物业费欠缴情况予以认可,被告要求调整支付数额及时间。原告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基本的物业服务标准,表现在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车库雨搭损坏、墙皮脱落严重、园区没有设置行车引导标志。原告参加了被告的相应会议,但是物业服务没有好转。2018年年底原告在代收电费的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让被告多缴纳了11万元的电费,被告主张以此折抵物业费。现被告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要求自2020年7月份开始分批缴纳物业费,每月支付6万元,物业费总计控制在60万元之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北京博大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变更为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变更为亦庄置业公司)与亿江科技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签订《中和科技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首页载明:甲方(即被告,下同)所购买房屋基本情况:类型:独栋办公楼;坐落位置: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中和科技园,该区域建筑面积为3713.57平方米(地上面积加地下面积加分摊面积)。按建筑面积(即地上面积加地下面积加分摊面积)每月每平米4.16元计算物业管理费。甲方交纳费用时间。自本协议双方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首五个工作日向乙方缴纳连续六个月(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2 690.71元。第六个月的首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下一连续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6
345.35元。此后的缴费以此类推。
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9日向被告发出催缴通知单,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未收取被告 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8239.18元、被告未交纳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物业费的部分费用2690.7元、被告未交纳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54 484.51元。
被告提交函件及照片,欲证明告原告2018年4月的服务不达标。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原告对被告反应的事实进行了完善,照片中情况可能只是被告某一天抓拍的临时现象,已在努力恢复。
被告提交了会议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服务情况进行沟通,原告接收会议记要,被告表达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意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会议记录内容是对原告服务的高要求,原告已提升服务质量。
被告提交了购电明细报表,欲证明正确的电费数额,原告多交了110
000多元电费。被告表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被告告知原告其公司多收了电费。被告表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提交了电费差额计算表,欲证明原告自认多收取75 000多元的电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款通知单、律师函、函件、会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电明细报表、电费差额计算表、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一直对中和科技园提供物业服务,中和科技园运转正常,足以确定亦庄置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亿江科技公司作为业主,实际享受了亦庄置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亿江科技公司主张的原告多收取的电费抵扣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主张其公司财务出现重大困难分批延迟缴纳物业费的意见,经本院调解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改变收费时间等,且被告亦针对具问题产生矛盾,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65 414.39元;
二、驳回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0元(已交纳)。由亿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闫俊慧
书 记 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