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2654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准予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5元,由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曹 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