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管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7日15时45分左右,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水泵测试系统高压仓内发生电弧放电事故,致现场一名调试人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管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00元。处罚决定生效后,该公司经催告未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管罚(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