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

5648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5648号之一 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飞跃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1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