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

5995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2民初5995号 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熊定和。 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7,200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5,40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51,8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泵,合同总金额为518,000元。关于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约定:预付款30%到账合同生效,发货前付30%,货到验收合格或货到现场2个月(以先到为准)付30%,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安排生产,并于2017年9月18日、同年9月29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嗣后,原告又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陆续支付原告货款155,400元、155,400元,合计310,800元,**207,200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7年11月29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30%计155,400元,于2018年11月29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计51,800元,但被告未能给付,应从逾期之日起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支付保险服务费500元,此款即为原告客观、直接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业务收款回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所举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7,200元的事实成立。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现原告根据该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7,200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该费用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飞跃机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5,40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51,8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并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6元,由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98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01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陈 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