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大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诸城市大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2民初2734号 申请人:诸城市大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昌城镇新兴路2809号。 被申请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经济开发区(经四路沿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95214801M。 申请人诸城市大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诸城市金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