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2011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650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17600元及此案审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7日下午原告停放在小区内的牌号为鲁U5××××的小型普通客车,被从楼上刮下来的铁皮盖子将该车砸损,原告当场向公安报案,阜安派出所派员出警予以证明,原告现已将车修复,维修产生的费用17600元,原告找被告多次要求解决,被告拒不处理,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用及审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本案涉及的铁皮盖子,属于整栋楼的附属物,该铁皮盖属于当时开发公司安装的,作为整栋楼的附属物,全体业主有义务保证附属物,假如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涉案铁皮盖子以及整个小区的安全每月进行巡查、维修,尽到了安全义务。原告所主张的17600元没有证据。原告入住小区后,物业费一直拖欠未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一份、结算单一份、维修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照片三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照片打印机四张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21年***景管理秩序维护和工程维修评审鉴定表一份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定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对原告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2021年***景管理秩序维护和工程维修评审鉴定表,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7日,***所有的车辆鲁U5××××号大众车停在******停车位后被楼上掉落的铁盖子砸到,导致车辆受损。2021年11月9日,胶州市阜安派出所出具报警记录一份。 原告车辆被送入青岛政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为其支付维修费17600元。 经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核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确认鲁U5××××号大众车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已经理赔完毕。 本院认为,***所有的车辆鲁U5××××号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向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进行求偿的权利。现***再次要求德信物业支付赔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淏 书 记 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