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渝0231民初2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萌、黄俊森,被告(反诉原告)佳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敏、吕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2018年11月22日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以“朝阳公司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为120摄氏度,与COD在线分析仪使用手册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严守资料中要求的加热消解温度165摄氏度不符,朝阳公司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基数规范(试行)》(HJ/T355-200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为由对朝阳公司罚款30万元。朝阳公司受行政处罚的中所称的违法时间在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约定的合同期内,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设备运营,确保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各级的检测和检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运营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的相关要求,由乙方承担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和赔偿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故佳兴公司应按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中的约定赔偿给朝阳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故对朝阳公司要求佳兴公司赔偿其遭受的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佳兴公司辩解监控设施未调试正常、COD设备异常、朝阳公司未提供说明书、其在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了朝阳公司,故其不承担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本院认为佳兴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具有相当专业的知识,在其认为在线监测设备未调试正常、COD设备异常、朝阳公司未提供说明书的情况下在2018年7月4日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前且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的情况下同意接收在线监测设备,之后又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履行合同运行维护的义务,其应当对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中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同时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设置相关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亦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朝阳公司要求佳兴公司赔偿其遭受的其他损失5万元,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产生的其他损失,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佳兴公司反诉以朝阳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因其向本院提交的垫江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27日对朝阳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备案资料中不能反映出该套设备就系朝阳公司2018年7月4日移交给佳兴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即使朝阳公司2018年7月4日移交给佳兴公司的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朝阳公司对佳兴公司也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签订合同将在线监测设备委托佳兴公司运行维护,佳兴公司作为专业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具有相当专业的知识,对在线监测设备的移交前对审查在线监测设备是否经验收合格是其应尽的义务,其不能以朝阳公司的委托其运行维护的在线监测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对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故对佳兴公司反诉主张撤销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签订的《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前,由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计算)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因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合同》,朝阳公司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37800元返还给佳兴公司。故对佳兴公司要求朝阳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78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朝阳公司辩称双方服务期内存在争议,且相关手续未完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未成就,其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朝阳公司与佳兴公司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后,均应按照该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朝阳公司未支付佳兴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之间的运行维护费,未履行该合同中的义务,故佳兴公司主张朝阳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8日之间的运行维护费472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5日,原告朝阳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佳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1.委托运行维护范围: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2.委托运行维护时间: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运营维护期限为三年;3.合同内容: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分析系统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合同及随机抽选公告、国家相关标准等文件等要求;4.合同运营维护期为三年,三年运营维护费合同价为人民币:378000元,每年运营维护费为人民币126000元。运营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交通差旅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耗材、试剂、废液处置、单价2000元以下的设备备件费、通讯网络、用电、税金等与运行维护相关的所有费用(含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或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额设备的第三方比对监测费);5.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根据环保部分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实行按月付款;6.甲方的责任、义务: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完好、无故障且已调试正常、验收合格的,并向乙方提供在线监测系统相关信息和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系统,不得擅自改动。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等)都须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7.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任何实质性改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闲置、更换等)都必须报批环保管理部门;8.乙方负责设备运营,确保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通过各级的检测和检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运营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的相关要求,由乙方承担当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和赔偿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如因设备自然老化,不能正常稳定运行测量,需要设备厂家维修或更换设备且乙方如实告知甲方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如乙方拒不履行承担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执法并建议停止乙方在垫江区域内的一切经营活动;9.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合同前,由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计算)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并完善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2018年7月4日,佳兴公司将履约保证金37800元支付给了朝阳公司。
2018年7月4日,朝阳公司将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移交给了佳兴公司。该日关于垫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移交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中朝阳公司表示:现场存在COD设备问题及数采仪数据问题属实,待问题解决后完全移交;佳兴公司表示:同意移交,经现场查看发现以下问题:1.COD设备测量数据稳定性有待观察,其他设备及仪器仪表无问题运行正常;2.数采仪数据分钟值在国家平台有显示,但在市平台未显示;3.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设备及仪表仪器、设备清单移交、现场存在COD设备问题及数采仪数据问题属实,待问题解决后完全移交。
2018年11月22日,垫江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朝阳公司作出垫环执法[2018]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2018年7月24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垫江县环境执法人员对朝阳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朝阳公司COD在线监测的加热消解温度为120摄氏度,与COD在线分析仪使用手册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严守资料中要求的加热消解温度165摄氏度不符,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此进行了对比监测,根据对比监测报告,其结果显示朝阳公司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基数规范(试行)》(HJ/T355-2007)。朝阳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3.对朝阳公司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整。2018年12月5日,朝阳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
2019年4月17日,朝阳公司向佳兴公司发出《关于终止履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服务项目的函》。2019年4月18日,朝阳公司工作人员与佳兴公司工作人员签订《退场交接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2019年4月18日,应朝阳公司终止在线运维服务合同的要求,朝阳公司市政部工作人员与佳兴公司现场人员,一同确认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室运维服务,退场移交情况。经双方确认,现场符合退场条件,无任何异议,从今日起正式退场并终止在线运维服务工作。
一、由被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损失30万元;
二、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7800元;
三、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2019年4月18日期间的运行维护费47250元;
四、驳回原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36元,由被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反诉被告垫江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汪 波
人民陪审员 周 鑫
人民陪审员 傅平平
法官 助理 陈 夏
书 记 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