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达催化剂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