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3民初1089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伊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