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再41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7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林哲军,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浙01民终86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浙01民监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933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要求***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于同日签收该通知,并当即向本院缴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本院认为,原二审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浙01民终864号民事裁定,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晴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