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监3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哲军,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浙01民终86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钱 晴
审判员 朱 梅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