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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与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2202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陵园路69号405室-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荣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景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