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7326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