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52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川,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磊,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川,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徐业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云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王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港镇宏伟路129弄2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陆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1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亲浪,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蔡磊与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王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华昌贸易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后,原告***、蔡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磊负担。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