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民初9104号
原告:上***大西洋焊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上***大西洋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大西洋焊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