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272号 申请人: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兆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