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放弃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楚执字第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州大姚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635号***申请***、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39170.00元,对剩余执行款911.00元(其中诉讼费417.00元,申请执行费49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9587元履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