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楚执字第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州大姚县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635号***申请***、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39170.00元,对剩余执行款911.00元(其中诉讼费417.00元,申请执行费494.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9587元履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