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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楚执字第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州大姚县人,个体户,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星都总部基地60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635号***申请***、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39170.00元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91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中由***、云南骏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9589元履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